职工因工外出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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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31日  阅读量:15

案情简介

  傅某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8月1日6时30分许,傅某乘坐单位车辆跟随单位施工队一起前往工地工作途中,突发疾病意识丧失,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当地人社部门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查阅病历、询问证人、走访出警派出所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傅某确是根据单位安排前往工地途中突发疾病死亡。

争议焦点

  傅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件结论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视同工伤。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该条视同工伤须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关键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本案中,傅某根据单位安排外出工作,工作内容由单位统一安排,并统一乘坐单位车辆前往工作场所,因此,前往工地的途中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不同于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形式,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即使是处于前往工地途中,也已经进入工作状态,属于因工作原因外出,故应当视为“工作岗位”。

启示与思考

  因工外出属于特殊工作安排,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因此,“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结合职工“因工外出”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定,不能一味拘泥于常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状态。如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时与工作原因存在直接关联,即可以视为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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