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司机车品不佳 旅行社扣留押金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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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3日  阅读量:4

【案例回放】

  2010年初,王先生入职百应旅行社任司机,负责驾驶旅游客车接送旅行团,在职期间单位向其收取1万元押金。

  2011年,百应旅行社以王先生在接待温州旅行团的过程中迟到,造成该团未完成既定行程;驾驶途中无故紧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造成该旅行社重大经济损失并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开除王先生,且未向王先生返还押金。

  王先生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得支持。百应旅行社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不予退还该押金、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旅行社收取王先生押金的行为显属违法,应当返还;旅行社不能证明王先生曾存在失职行为,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旅行社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何以驳回旅行社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此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旅行社可否以王先生给旅行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开除王先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证明王先生驾驶途中紧急刹车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并由此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但是,何为"重大损害"?这让仲裁员或法官"自由裁量",估计结果也各不相同。因此,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量化标准非常重要。

  二是旅行社可否不退还王先生的押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相应的合理担保,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所以,旅行社没有理由不退还王先生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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