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离职” 广州40余环卫工索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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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13日  阅读量:6

【案例回放】

  11月8日上午,广州市文冲街道办40多名环卫工人因不满"被离职"而聚集在街道办公大楼,要求雇主嘉仁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两年的经济补偿金等。

  文冲社区环卫工人之前的雇主是黄浦区环卫局,后环卫改制,改由街道办以招投标方式来管理文冲街道市容环卫保洁服务。2009年9月1日,嘉仁芝公司中标后,雇主发生变化,区环卫局不再担任环卫工人雇主角色,在同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相关法规向环卫工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今年9月,文冲街道市容环卫保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广州柯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取代嘉仁芝公司,成了这一招标项目的新中标人。

  但嘉仁芝公司未立即与环卫工人解除劳动合同。11月4日,嘉仁芝公司召集环卫工人,要求他们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并在文件上签字,同时告知他们如不签字将拿不到之前未足额发放的1600元工资。嘉仁芝公司负责人曾女士表示,环卫工人想和嘉仁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嘉仁芝公司不会主动解除其劳动合同。

  据称,嘉仁芝公司副总经理对环卫工人说,不同意主动与嘉仁芝公司解约,公司可同其续约,但可能会把他们派往其他地方。

【争议焦点】

  嘉仁芝公司应否对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在两种情况下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一是企业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愿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的条件降低,导致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有两种:一是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以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

  因此,在企业以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嘉仁芝公司对离职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职工未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由此,当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双方都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如果嘉仁芝公司把员工派往其他地方工作,可能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有义务证明调动工作的合理性。如单位的调动不合理,员工可以不服从。如公司扣发员工的工资,员工可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如员工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离职",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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