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公司会让其亲属来作为傀儡股东躲避执行措施。
而该案的成功执结便是法官精准抓住了“要害”,利用傀儡股东对自身声誉和社会评价的顾虑,巧用“预处罚”措施,让其感受到舆论压力,从而主动配合法院逼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基本案情
某水产公司拖欠李某两万元工资,李某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市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控,网络查控一无所获后,又到公司注册地址进行了走访,发现其办公地点也是“人去楼空”。
法官调查发现,这家公司2022年就已经搬走了,还拖欠租金和物业费。
随后,承办法官又从市场监管局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股东身份信息,发现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竟然是个70岁的老太太。
当法官联系到王某时,她的回答:“什么公司?我就一个老人,什么都不知道。”
然后法官又根据公司注册时登记的电话联系到了疑似实际控制人朱某,但是他却回答“这个公司跟我没关系,别找我。”
承办法官一时犯了难,一方面,限制高消费等征信限制措施对于王某这种老年人来说效果微乎其微;另一方面,无法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
面对这种困境,承办法官通过用心研判得出两个结论:1. 公司注册登记需要用到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因此王某很大可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亲属或朋友关系;2. 王某作为某社区的老居民,会特别重视自己在邻里眼中的形象。
于是法官决定从上述两方面入手——通过给王某施加压力,逼迫真正的幕后控制人现身。
7月18日,承办法官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作出“罚款五万元,司法拘留十五日”的《预处罚决定书》,在对王某进行电子送达后,又专门到其居住的社区进行张贴。
果不其然,7月20日,在王某的强烈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现身,来到法院要求主动履行,并于当日将全部案款交至本院。
承办法官在对朱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王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后,撤销了对王某的预处罚决定,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案件评析
精确把脉,精准施策。
该案的成功执结便是法官精准抓住了“要害”,利用傀儡股东王某对自身声誉和社会评价的顾虑,巧用“预处罚”措施,让王某主动配合法院逼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履行义务。
一方面彰显了执行法官“用心执行”的为民情怀和使命担当,另一方面也为类案执行提供了思路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