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基本案情
2023年春节前夕,申请执行人老宋拿着一纸仲裁书来到市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团队的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老宋取得联系。
经过沟通得知,老宋是青岛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的老职工,现在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濒临倒闭,还欠他六万多元的工资未付,而现在老宋已经年近六十,生活拮据,十分需要拿到这笔工资维持生计。
承办法官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显示该公司从2018年起就已经债务缠身,银行账户被轮候冻结了三十余次,名下也没有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随后,承办法官到该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该公司自2019年起就已经停止经营,整个办公地点早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也处于失联状态。
接下来,承办法官又到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该公司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有多名股东,不符合一人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而且公司所有股东均已全部履行了出资义务,也无法通过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程序将股东追加为被告。
执行案件彻底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了老宋,老宋无奈道:“其实我知道公司早就完了,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还抱有最后一丝幻想,实在没办法就算了吧。”
虽然老宋准备放弃,但承办法官表示还要尽最后的努力,并让老宋回忆一下该公司正常经营时有过业务往来的几家公司名称。
根据老宋的回忆,承办法官设法与这几家公司挨个取得联系,询问其与被执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尚未结清的货款。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询问到第三家公司时,得到了对方肯定的答复。
承办法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说理,并向对方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几天后,该公司将全部款项汇入了法院账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49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中,有部分被执行人虽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可能在第三人处有到期债权(工程款、货款、租金等)。
而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曾经的员工,往往对于这类到期债权有所知晓。
因此,执行案件到达劳动争议团队法官手中后,承办法官会及时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该类财产线索。
并根据线索联系第三人,向其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类执行案件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