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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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8日  阅读量:36

核心要点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该情形可视为股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劳动者于2021年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二倍工资共计25152.37元。

  裁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劳动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查明,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1日,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0元,公司股东为被告陈某某和王某,被告陈某某和王某各认缴出资150万元,实缴0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65年12月15日之前。

  现劳动者起诉要求该公司的股东陈某某和王某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仲裁裁决书的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的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青岛某公司就劳动仲裁裁决书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劳动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的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青岛某公司就劳动仲裁裁决书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劳动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原告与公司的相关纠纷,因后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而致使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据此,公司已具备破产条件,被告陈某某,王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青香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系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相关债权的数额应以确认公司债务的法律文书为准,迟延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已由法律明确规定,故不应再另计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绝大多数是由公司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给付或赔偿责任。

  但有些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其名下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实际出资到位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另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即由股东来偿还对劳动者的债务,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劳动者能够拿回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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