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休息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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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客运出租公司案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王某某入职某客运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王某某于每月25日前向某客运出租公司缴纳当月营运定额款,剩余部分作为王某某的延时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同时约定若王某某12个月内有三次及以上未参加安全学习等行为,公司可单独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某于2021年8月6日至13日住院治疗肾病,于同年9月12日至21日住院治疗眼睛(出院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于同年11月13日至20日住院治疗肾病。2021年7月19日起,王某某未再提供劳动,其所驾驶的车辆在2021年7月19日至10月8日期间处于经营状态且足额缴纳营业定收款,2021年8月、9月由蒲某某代替王某某驾驶车辆并参加培训。2021年10月8日,某客运出租公司以王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某就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王某某自2021年7月19日生病就医后多次住院治疗,某客运出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王某某尚处于法定的医疗期及出院医嘱建议的全休期内,王某某本人未提供劳动、未参加安全学习具有正当理由。某客运出租公司主张王某某未参加安全学习的2021年8月、9月已有其公司认可的驾驶员蒲某某代替王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参加安全学习,且王某某患病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案涉车辆一直处于经营状态且按时足额缴纳营业定收款,故某客运出租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长寿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合法、善意且宽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职工患病后,在法定医疗期及医嘱建议的休息期内,因休息休养未提供劳动,属于合法且正当的理由,用人单位此时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民营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力军,是企业员工的生存依托,在员工患病期间适当调整用工管理边界,给予员工合法合理的宽容照顾,既避免了违法用工风险,又能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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