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约定“留白”后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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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勾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起,勾某某到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铣工工作。2018年6月4日,勾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勾某某工资为4350元/月。某机械制造公司在劳动关系届满前提出与勾某某续签劳动合同,拟续签合同文本内容与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并未明确约定勾某某的工资金额、具体组成及计算标准。勾某某以拟续签合同降低合同条件为由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后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无须支付勾某某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前勾某某的月工资为4350元,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供的续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勾某某的工资,也未约定工资的具体组成及计算标准,则证明该合同并未维持或提高勾某某的正常工资水平,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勾某某不同意续订的,某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勾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遂判决驳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应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等实质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资,存在“留白”等语焉不详的内容。此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表示不同意,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工资等约定“留白”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应避免此类情形,规范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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