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协议”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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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一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物流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与冯某签订《线路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将某多多平台城南地区配送任务发包给冯某,并约定工资计发方式。后冯某到某物流公司设立的多多买菜北碚网格仓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期间先后受李某和第三人徐某某的管理。2021年7月,包括冯某在内的10名司机签署《多多平台北碚仓承揽配送协议》,协议约定不同路线的起步价和单价,协议甲方落款处无签章。2021年8月,某物流公司向冯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以冯某拒绝配送货物为由对冯某进行处罚。2021年9月,冯某向某物流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冯某在本案中请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冯某和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冯某需根据某物流公司要求的配送线路配送物资,并需完成一定配送量;遵守公司为其制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冯某从某物流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其稳定收入来源,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线路承包协议》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北碚区人民法院认定冯某和某物流公司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冯某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风险提示

  尽管互联网平台用工方式灵活多样,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属于法定范畴。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协议的文义进行判断,而应实质审查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等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即便双方签订承揽协议、服务合同等,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该类协议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虽然此时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再被支持,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违法用工责任将无法避免。为规避此类用工风险,民营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更应关注用工规范性,减少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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