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重庆某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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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进入被申请人重庆某某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从事美容师工作。美容美体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发放工资。2023年3月21日,张某某通过企业微信向美容美体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父亲生病了,需要回去照顾”,预计离职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另,张某某还提交了一份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日期及离职原因与企业微信提交的内容一致,“离职人员对公司建议”处填写为“公司整体都挺好的,也是一个非常有爱的企业,员工的发展空间非常大,平台也不错”。2023年3月24日,美容美体公司的财务人员程某某通过企业微信向张某某发送了工资表,说到“跟你核对一下去年7月到今年2月未发工资的情况”,工资表显示“7-2月合计未发6230元,将分3230元和3000元两笔发放”。张某某未提出异议。当天,美容美体公司向张某某银行卡转账3230元;当月30日,美容美体公司向张某某银行卡转账3000元;2023年4月25日,美容美体公司向张某某银行卡转发了2023年3月工资。2023年7月20日,张某某向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美容美体公司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的工资差额。

裁判理由及结果

  仲裁委认为,因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美容美体公司从2022年11月份起出现了工资发放时间延后、工资金额发放不足和后期补发的情形。申请人张某某离职前就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的工资进行了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后美容美体公司按照确认后的工资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张某某在《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人员对公司建议”处也表达了对美容美体公司的认可。张某某在离职近5个月后仅仅依照银行流水中工资发放的时间来倒推美容美体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不能对抗其当时对前述时间段工资无异议的确认行为,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其要求被申请人美容美体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我国劳动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体现。职场诚信文化建设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只有时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将诚信融入企业文化,作为员工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才能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任何以欺诈手段骗取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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