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诉重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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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被告某某物流公司与中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有《中通快运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2021年8月,某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汤某甲,汤某乙系某某物流公司监事。2023年2月20日,某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汤某甲变更为刘某某,汤某乙仍系某某物流公司监事,汤某甲、汤某乙作为某某物流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汤某甲、汤某乙均通过微信向原告郝某某安排具体派件运送工作,同时将郝某某拉入微信群“某区中通网点业务交流群”中。汤某乙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于2021年9月17日起开始向郝某某转账。2021年12月17日,汤某乙通过微信询问郝某某“你工资要微信还是打卡”,随后汤某乙陆续通过微信向郝某某转账。2022年5月30日晚,汤某甲通过微信向郝某某发送《承揽协议—郝某某》。2022年11月12日,汤某甲通过微信向郝某某发送“身份证发我”,郝某某将身份证号码通过微信发给汤某甲后,汤某甲于同日通过微信向郝某某发送一张证明照片,其上载明“贵单位:兹有郝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暂住某街道某居某栋某单元,为我司承包区员工。特此证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并盖有该公司公章。现郝某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郝某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等,可以证明郝某某接受某某物流公司管理和安排从事快递件派送等工作,该工作是某某物流公司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某某物流公司向郝某某支付相应的报酬,且在支付报酬时明确是工资。某某物流公司虽举示承揽协议一份,但协议体现的内容与双方长期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不符,亦与某某物流公司通过微信向郝某某出具的员工证明中载明的内容相矛盾。因此,承揽协议未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郝某某与某某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某某物流公司未与郝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郝某某要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企业责任,在符合劳动用工实质要件的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试图以签订承揽协议等方式,逃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企业不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不但不能规避相应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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