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某海外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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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被告某某海外分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某某海外分公司将其作为总承包方的阿尔及利亚某省某1000套租售房项目,采用工程总分包的方式分包给某某公司。2020年6月,某某海外分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人代管三方协议》,约定因乙方已停止了对阿尔及利亚1000套项目的施工,部分工人因疫情影响滞留项目现场,为了解决目前乙方现场遗留工人滞留、稳定的问题,结合当前阿尔及利亚1000套项目的实际情况,拟由乙方现场滞留工人继续在阿尔及利亚1000套项目施工作业;乙方滞留现场的工人继续在乙方承包范围进行施工,并执行甲方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统一单价,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付款委托书,甲方只负责在施工完成产值范围内支付乙方滞留工人在装饰装修工程期间的工资,现场滞留工人的其他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回国机票、离境费用及其他相关手续费用);甲方提供本协议执行期限乙方现场滞留工人在国外工作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等。2021年1月6日,某某公司向某某海外分公司发出《农民工工资代付委托书》。2022年3月8日,原告李某某向某某海外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购机票和出关费用)》,主要载明:本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本人承诺在贵公司代某某公司支付机票款、出关费用后,本人在撤离阿尔及利亚之后本人发生的任何事情与贵公司无关……。现李某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公司不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建筑施工总承包方对其招聘的劳动者履行代管责任后,劳务分包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与总承包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某某海外分公司作为建筑施工总承包方,在某某公司停止海外施工,且正当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为解决某某公司现场遗留工人滞留、稳定的问题,履行代管责任。但从《工人代管三方协议》及原告李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等载明的内容来看,某某海外分公司与李某某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不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故对李某某要求确认自2020年6月起与被告某某海外分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劳务分包公司不履行义务,建筑施工总承包方履行代管责任后,劳务分包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与总承包方之间若不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不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对某某海外分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承包方,在某某公司因疫情等原因提前退场后,及时承担起对21名某某公司滞留工人的代管责任,保障其在阿尔及利亚的安全,为其继续完成某某公司剩余工作内容提供工作、生活保障,及时代发工资,帮助滞留工人归国等展现国企担当与责任的行为予以肯定,依法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因企业的主动担当行为扩大企业责任,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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