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要求仅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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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煤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贵州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4

  关键词:工伤保险  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杨某入职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采煤杂工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虽为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2022年3月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亦未为杨某办理离职体检和离职手续。同年10月,杨某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认为其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是经其同意的,杨某离职亦经双方共同商定,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其他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故判决驳回某煤矿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杨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杨某的相关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杨某在某煤矿公司工作5年,在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后提出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实践中,不少企业为节省开支,仅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社会保险则不予缴纳。本案判决结果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督促引导其切实履行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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