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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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就职期间李某多次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以申请备案执行综合工时制为由,不认可加班的请求,后李某离职后申请调解,要求支付加班费。

调解过程及说理释法

  经核对考勤,发现即使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李某的工作时间也远超规定的工作时长,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经折算存在一定的差额,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加班费。

案件结果

  经多元化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餐饮公司向李某支付4500元补偿作为双方纠纷的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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