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张某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任区销售总监,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10月。2021年3月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2022年张某以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奖金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法定解除权,一是保护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法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行为的限制较少,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该解除权系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同时劳动者也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应在辞职后再主张劳动关系未解除。
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于明示劳动者自辞的法律后果问题。工作机会要珍惜,辞职之前要三思。经常会有劳动者辞职后又反悔的,例如辞职后才发现怀孕,又申请撤回的。部分劳动者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只要没有办理交接就可以反悔,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上该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再恢复劳动关系是不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