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休主张休息日加班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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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阎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任前台,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绩效考核,每周单休。2021年9月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起诉主张每周单休,超时工作的一天为休息日加班。某销售公司抗辩工资中包括500元单休补贴,不同意再行支付。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驳回阎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理由为:入职时双方约定为单休并对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抗辩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劳动者在入职时对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均有合理预期,如经折算实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再主张休息日加班费则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于提示劳动者应注意诉求合理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但未约定应发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的,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现在入职时双方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也证明工资中包括加班费用,经折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会再支持超时部分的加班费,所以支付的工资中是否有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清楚,避免因理解不一致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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