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仲裁时效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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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入职某人力公司,被派遣到某快递公司任司机,2017年1月张某辞职。2022年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予受理,诉至法院,某人力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驳回张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理由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7年1月劳动者即已经离职,至2021年12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现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张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件目的在于提示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适用该法的劳动争议情形,依照该法应当适用仲裁时效。而实践中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仅是对双方曾经存续过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更多是持确认之诉的判决主张附加在劳动关系上的其他利益。劳动者当时未主张权利,实质就是怠于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者”,一般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拖欠劳动报酬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确认劳动关系也适用一年时效的规定,当然应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经查明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情形,劳动者的相关诉求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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