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建工公司员工,产假期满后应于2019年4月1日正常上班,但王某未到岗,直至2019年6月某建工公司停缴王某的社会保险。某建工公司表示解除原因为王某构成旷工,后又以王某存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否认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不认可某建工公司解除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主张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进行公示告知。并且公司有工会,解除时未通知工会,未履行法定程序,应当认定违法。某建工公司认可在解除时通知工会。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十余万元。理由为:某建工公司主张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了公示告知程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先通知工会。故应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明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法定程序的问题。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法定情形、法定程序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而用人单位在处理该类问题时要特别注意实体、程序的合法性。以劳动者过失解除为例,用人单位不仅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失的事实,还要注意据以解除的规章制度是合理且合法的,即经过民主制定和公示告知程序,且解除依据还需要进行合理性的判断。另外已经设立工会的,在解除前还应通知工会,如未通知工会,需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