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某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销售业务,宋某作为经纪公司员工,在该销售处任销售员,除工资外,佣金与房屋销售挂钩,为售房款的千分之三。完成销售任务后,因开发商无力支付经纪公司售房提成,某经纪公司亦未支付宋某佣金,宋某起诉主张该费用。该经纪公司主张双方有约定,待公司回款后再支付该费用,现尚未回款,不符合支付佣金条件,不同意宋某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支持支付佣金的请求。理由为:经纪公司已经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对开发商的债权,且处于执行阶段,经纪公司的权利已经在法律上予以固定和确认。宋某作为经纪公司销售人员,与开发商不具有合同关系,无法作为债权人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也无法作为权利人,对被告的上述执行案件进展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即使可以监督,成本也过高。且能否取得一手商品房的代理费属于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告作为经营主体,在选择开发商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因选择不当产生经营风险,应当自行承担,而不应通过制度规定将风险转嫁给普通劳动者。故经纪公司应通过执行程序积极实现自己权利,设定佣金支付前提的不合理条件,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该抗辩不能采信。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明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无条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发放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和核心权利,保障劳动者的该权利,就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该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设定不合理条件,从而转嫁经营风险或长期占用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资金。通过该案例,我们亦明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应设定额外不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