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劳务实为劳动合同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韩某在某便利店上常夜班,负责收银、上货工作,根据店长排班上班,每班135元,每月按次结算。因罚款问题发生纠纷,韩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工作期间双方为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被告抗辩排班前会征求劳动者意见,多劳多得,双方应为劳务关系。

处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并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为:韩某提供的劳动是便利店的业务组成部分,韩某根据排班上班,受便利店的考勤管理,并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迟到等违规情形亦多次被罚款。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具有人格和组织从属性,应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明示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劳动关系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非常周全和完备,而劳务关系则更尊重双方的合意。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口头或书面与劳动者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可以避免承担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简单以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的名称或性质为准,而是要充分考虑实际履行的情况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双方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在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提供的工作内容是继续性、周期性的,而非一次性的,一般会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未在法定时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故判令用人单位承担了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在用工模式上,应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