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股东签订劳务外包协议,能否规避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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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邓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重庆开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虽用人单位主张其将本单位的业务承包给了案外人,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承包合同实际履行,也无法对以其名义向劳动者转账并备注为“工资,奖金收入”字样作出合理解释时,劳动者主张与其构成劳动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电机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喷涂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黑色金属铸造(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重庆某公司的股东为杭州某公司,持股90%;胡某,持股10%,其中胡某为重庆某公司监事。

  2022年4月6日,龚某到重庆某公司上班。2022年4月26日,龚某在工作过程中其足被割伤。当日,胡某将龚某送至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在龚某入院记录现病史中载明“入院1小时余前,患者在重庆某公司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切割伤右足第1-3趾,当即觉右足剧烈疼痛伴活动性出血;但无头晕,无恶心,无昏迷,无大小便失禁。由同事急送入我院急诊,急诊以‘右足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收入我科进一步治疗”,胡某在“以上病史记录内容真实可靠,患者(或委托人)签名”处签字。胡某于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多次向龚某转账。重庆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1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7日、2023年1月14日向龚某转账,以上转账重庆某公司在用途处均备注为“工资,奖金收入”。

  2021年12月20日,重庆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胡某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作协议》。

法院裁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理由如下:首先,重庆某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重庆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至2023年1月14日向龚某的转账均备注为“工资,奖金收入”,虽然重庆某公司辩称以上转账系按胡某的要求支付给龚某的生活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款项系代胡某支付,因此以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重庆某公司向龚某支付工资的事实。再次,虽然重庆某公司提交了其与胡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作协议》,但是重庆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最后,无论龚某的工种为开关机器和维修,还是重庆某公司辩称的混砂,均为重庆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龚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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