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导致的逾期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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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邵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开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该起诉期限为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应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与邵某之间发生的劳动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争议一案,经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3年5月4日作出渝两江仲案字(2023)第l227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为非终局裁决。重庆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因对上述裁决不服,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该院审查后未通过其立案申请。重庆某公司又于2023年6月14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该院经审查后未通过其立案申请。之后,重庆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6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7月4日审核通过。

  重庆某公司起诉时已将“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由重庆市两江新区变更为在仲裁裁决书载明的重庆市开州区。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重庆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案涉渝两江仲案字(2023)第l227号仲裁裁决书后,于2023年6月12日、6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基于重庆某公司是否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不明确,未提交劳动仲裁裁决,以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不明确等原因,该院未通过网上立案申请。重庆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最后未审查通过结论及相应立案告知后,并未于当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而是从2023年6月19日起先后三次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由于重庆某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且该起诉期限为法定期限,重庆某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起诉。本案对于规范救济途径,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及时处理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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