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无正当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某环保公司与贾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太原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7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贾某某与某环保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陆续升职为办公室主任。贾某某需11月16日去医院看病,遂于11月15日在微信上向分管领导韩某某请假并经过其同意。贾某某于11月16日20时06分在钉钉上发起请假申请并上传了病历,请假日期为11月17日至12月3日,分管领导韩某某于11月16日20时13分同意,负责人郑某某于11月19日14时21分审批通过。12月6日,某环保公司以贾某某未经批准先行休假,虽后续补全请假手续但仍对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由,免去贾某某办公室主任之职,留任行政专员,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公示。12月8日,某环保公司以贾某某拒不执行公司决议、不服从公司安排等为由将贾某某开除,并将通知在微信工作群进行公示。贾某某不服某环保公司的开除决定,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裁决某环保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贾某某赔偿金。某环保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向贾某某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员工提起请假申请时,公司领导应当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请假的批示,不能因为公司领导批示不及时或滞后审批就认定员工请假不符合请假程序。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使。贾某某在受伤后应该得到及时治疗,如某环保公司认为贾某某于11月16日至11月19日未经审批先行休假违反了劳动纪律,那么贾某某需在11月16日至11月19日带病上班,某环保公司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故某环保公司所称贾某某于11月16日至11月19日未经过批准先行请假违反了劳动纪律,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因此,某环保公司以贾某某未经审批先行休假为由调岗,进而以贾某某拒不执行公司决议、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开除贾某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贾某某支付赔偿金。故判决某环保公司支付贾某某赔偿金。某环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在行使该项解除权时应当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不得滥用该项解除权。人民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行使该项解除权的合法性时,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所处行业特点、劳动者职务及所负职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