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某系某快餐宅急送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要求确认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刘某某曾起诉另一案外I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被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与刘某某签订有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由H公司安排刘某某从事骑手工作,刘某某接受H公司管理和考核,并遵守H公司处的规章制度,H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刘某某进行管理和奖惩。此外,H公司按月向刘某某支付工资。因此,双方之间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H公司主张刘某某与案外I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H公司同案外I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内容不符,故一审法院确认刘某某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H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驾驶员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新型就业形态在增加就业容量的同时,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关系弹性化等特征,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如合同签订率低、用工关系混乱、职业伤害频发、保险保障不到位等,亟待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仍需遵循一般规则,即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具体而言,从企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