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新媒体平台岗位工作内容,解除理由不能超出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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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诉D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6日  阅读量:7

案情介绍

  包某某在D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2022年6月1日,D公司以包某某在职期间存在长时间未回复客户信息,未响应工作的情况,且经公司指出后仍未予改正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包某某则抗辩其岗位是新媒体运营,工作职责是运营公司的各大平台,包括微博和微店,负责图片、视频等内容方面的工作,比如文字排版、编辑图片等,其还负责平台对外的合作,客服工作不是其岗位职责内容,不负责回复消息,群里有好几个管理员,且其能回的消息都回了,老板也没有要求其担任客服工作,只是说如果能帮忙就帮忙。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D公司未举证证明包某某所从事的新媒体运营的工作职责包括回复客户信息,且依据本案查明事实,在法定代表人要求包某某回复信息后,包某某实际也进行了客户信息的回复,因此认为D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不同于传统媒体的职业形态,新媒体平台岗位具有个性化、双向化、实时化的特点,很容易造成职责交叉、混同或模糊,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岗位职责确认书等形式对该类新型岗位职责范围予以明确,防止职责不明,造成法律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最严厉的处罚手段之一,故应有充分的解除依据。在考核劳动者表现时,要明确解除事由涉及的行为系其职责范围之内,即使表现不佳,亦应先调岗或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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