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报到后不予录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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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A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案
来源:上海徐汇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6日  阅读量:7

案情介绍

  王某某经猎头公司推荐至A公司应聘法务岗位,2017年12月4日,A公司人事向王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王某某于2017年12月8日报到,A公司为其录入指纹用于考勤、分配工作电脑、座位并将王某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几日后,A公司人事告知王某某不需要法务岗位,将王某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并收回其工作电脑。2017年12月13日,王某某离开A公司。后王某某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王某某报到后以不再设立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岗位为由拒绝为王某某提供工作岗位,必然给已从原工作单位离职的王某某造成需要重新寻找工作的损失,故人民法院参考王某某在原公司月工资待遇1.4万元,酌情判定A公司赔偿王某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损失2.1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订立合同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具有经济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双重属性,在订立时相比财产类合同须更加谨慎,用人单位在决定招录员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招聘岗位,并及时与应聘者订立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已送达录用通知书,且应聘者对此作出相应准备甚至拒绝其他单位的录用邀请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如期订立,用人单位应为此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对于保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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