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入职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录用通知载明收入为25,000元,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基本工资7,200元,在备用金调整通知中载明“给予每月不超过17,800元的岗位备用金额度,领取时需提供发票”。开始几个月,公司均发放许某备用金17,800元,从2020年5月开始存在差额,许某诉至人民法院。上海某汽车服务公司称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备用金需发票报销,仅为补贴。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录用通知约定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差距较大,且证据显示公司在未有发票的情况下亦曾向许某全额发放备用金,每月实际发放备用金金额较为固定。故人民法院认定备用金报销款实为许某工资的组成部分,对许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要旨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即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公司只发放部分工资,其余部分或由关联公司及个人名义发放,或以报销等其他名义发放,或直接发放至劳动者近亲属账户等。人民法院审理中,将围绕报销款等部分是否为工资进行实质性审查。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往往导致工资标准不明,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