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虚开收入证明存在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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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包装公司与毛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奉贤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6日  阅读量:51

基本案情

  毛某在上海某包装公司车间工作,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毛某在本公司工作,底薪6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特此证明”,几个月后再次出具类似内容的证明一份。后毛某向该公司主张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上海某包装公司辩称,收入证明系应毛某要求,为其办理信用卡方提供方便,且后面部分内容系毛某自行添加。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毛某的月工资标准及加班计时标准,围绕争议焦点,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及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对毛某的部分主张未予采信,支持了部分加班工资差额。

案例要旨

  我国公民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本案即因公司出具不实的收入证明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因此,收入证明的开具必须真实,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给自身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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