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在某医院工作,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工作岗位为医疗。合同约定:乙方(宋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某医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七)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2021年2月1日,宋某在工作岗位担任副班的过程中因工作过失,向手术室错发血袋,造成患者出现溶血反应,给医院造成各项损失达十万多元。2021年3月16日,该医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给单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关系。宋某于当日签收了该解除通知书。宋某认为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医院医务工作者,担任岗位副班职务,有义务核对、复检血袋的相关信息,因其与主班的过失导致错发血袋,造成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某医院解除与宋某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宋某主张某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失职致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系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法定事由的认定应谨慎判断、从严把握。用人单位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前提,该规章制度应对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操作规范等作出详细规定,并向劳动者明示告知。本案中,用人单位系提供公共服务的医疗机构,劳动者身处重要岗位,违反规章制度,客观上未勤勉谨慎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