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与韩某人事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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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韩某(乙方)于2009年8月1日入职某医院(甲方)处工作,2012年8月攻读博士研究生,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如乙方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按时间返回甲方工作,并保证继续服务年限不低于五年,甲方补发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工资。韩某毕业后返回某医院处工作,后双方又签订《合同书》约定:发给乙方人民币六万元安家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后,八年内不准调离。如乙方八年内调离甲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和支付的培训费、安家费、科研基金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8年1月2日,双方签订《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9年10月21日又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通过“直通车”晋升为高级职称后需在医院连续工作满5年,乙方每少服务一年,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韩某于2020年7月13日提交了辞职申请,于8月17日离职。后双方因违约金问题产生纠纷,某医院要求韩某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根据合同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案案情,兼顾双方履行协议情况及韩某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确定韩某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安家费的数额。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方式为高技能人才提供政策优惠,相应地也要求服务期限,该约定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但有的高技能人才却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在服务期限未满时就离职,该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该行为应当进行否定性评价。该案裁判明确认定此种离职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既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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