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某局诉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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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宜宾屏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08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按约定标准履行。屏山县某局与徐某在多年的劳动合同中对徐某的工资标准及构成都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徐某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通过其他不当方式套取报酬的行为,是由屏山县某局按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按正常程序审批后向被上诉人徐某发放。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对象,处于相对弱势,该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既得利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屏山县某局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徐某为驾驶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对工作内容、方式、工资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2016、2017年、2018年1月1日,徐某与屏山县某局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月工资制度,徐某月工资分别为2,920、3,920、3,920、4,159元(含320元安监津贴)……”2018年合同约定,徐某的各项奖励考核、通讯费、出差、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比照甲方正式职工执行。2019年3月29日,屏山县某局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徐某退回享受的安监津贴和自2016年11月起至今超领的工资、奖金待遇共计104,719.5元。2022年9月21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某局党委反馈巡察问题整改不彻底,要求5名临聘人员退回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奖金和安监津贴。2023年3月6日,屏山县某局向屏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同日,屏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屏劳人仲不[202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裁判

  2023年5月10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屏山县某局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屏山县某局提起上诉,2023年7月20日,宜宾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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