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公交公司诉谢某某等劳动争议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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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云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08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能够证明加班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的, 用人单位应当且能够提供证据而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劳动关系解除时无特殊事由应退还风险抵押金。

基本案情

  谢某某、许某某等人在重庆某某公交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入职时谢某某、许某某等人还缴纳了风险抵押金。重庆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每日发班收班时间因线路、季节各有不同,每日行驶时间为12至16小时,每日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一辆车,工作时间平均分配,每人每天驾驶时间最多不超过8小时,每名驾驶员每日计一个班次。驾驶员的月工资是按照实际工作的班次数量计算。

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谢某某、许某某等人无法举证证明2017年10月9日前是否存在加班,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其主张的2017年10月9日前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庆某某公交公司是经营市内客运公共交通运输业务,关系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安全风险较大,属于高危行业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探索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重庆某某公交公司可以向谢某某、许某某等人收取风险抵押金,对谢某某、许某某等人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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