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作协议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司机与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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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4日,曹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司机合作协议》。汽车服务公司向曹某收取了押金5000元、订金1000元、调车费500元,曹某从2022年9月15日起从事某平台顺风车司机工作,截至9月28日共出车工作14天。《司机合作协议》约定:汽车服务公司提供合规网约车,曹某从事网约车工作;协议期限自22年9月14日至23年3月14日;工作时间为在线时长10-12 小时,休息时间为月休2天,且需提前1天报备;报酬为每日计算150元/天+50元/天电费,月补贴计算6000元/月(28天/月),每日上交流水450元(28天/月),450元以上的归曹某所有;曹某需遵守汽车服务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汽车服务公司的要求完成出车任务,曹某无故不出车或者不符合汽车服务公司的要求,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2022年9月26日下午,汽车服务公司的文员通过微信向曹某发消息“你已经被开除了,所以说你去开庭,不用纠结开庭放不放假这个事情了”。汽车服务公司认为曹某上下班无需打卡,其行为自由,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请求

  曹某请求裁决汽车服务公司支付2022年9月9日至28日工资3340元,并退还押金5000元、定金1000元、调车费500元。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裁决汽车服务公司向曹某支付2022年9月15日至28日工资2800元,并退回押金5000元、定金1000元、调车费500元。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

  网约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能仅从协议名称判断,更应考察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虽然曹某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名称为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包含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报酬计算、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等内容,由此可见汽车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曹某,曹某受汽车服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汽车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曹某提供的劳动也是汽车服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曹某工作的网约车由汽车服务公司提供,曹某仅靠提供汽车驾驶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虽然曹某上下班无需打卡,但这是由行业性质决定的,不能仅凭此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汽车服务公司向曹某收取了定金、押金、调车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汽车服务公司应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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