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经裁判确认劳动关系后获赔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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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李某主张于2021年7月2日入职某货运代理公司任快递员,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2021年7月5日中午,李某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为证明劳动关系,举证与公司行政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由公司行政人员面试后,约定工资7000至10000元,以派件数量计薪,公司还为李某安排宿舍,要求李某将身份证照片发给行政人员,然后由行政人员推荐同事赵某微信号,安排李某跟赵某熟悉岗位和工作内容。李某还举证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由公司老员工赵某带教,熟悉工作内容和进行快递派送,早上8点和下午3点到公司进行分拣后再去固定区域派送。李某还举证了视频以证明快递站为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及报警回执以证明双方通过警察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公司确认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称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仅在公司进行面试,尚未在快递系统录入入职信息,因公司是货运代理公司需要李某驾驶机动车,故在面试过程中曾安排李某试驾。

仲裁请求

  李某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21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均裁判确认李某与公司自2021年7月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认定工伤及评残后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经南城仲裁庭调解,由公司支付李某13万元调解结案。

案例评析

  在快递等新业态行业,用工单位可能与快递员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包括直接劳动关系、区域承包关系、合作关系等。快递员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性质,除了看双方约定之外,还应着重考察实际履行情况。若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快递员,快递员也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快递员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和报警回执以证明李某在公司经营地上班,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安排李某工作,李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李某从事快递工作,系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之一。虽然公司称李某没有正式入职,但试用李某驾驶机动车派送快递,公司已对李某实际用工,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依法裁决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促成公司支付李某 13 万元调解结案,公正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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