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通过送餐员招聘广告,在某APP上注册成为某站点的全职骑手,负责某平台的订单配送。李某实名注册的某APP“个人信息”一栏显示其所属的代理商为甲公司。庭审中,甲公司提交了李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经营者为李某签订的《项目转包协议》以及李某注册工作室的视频,用以证明甲公司已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李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承包了外卖配送业务,李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的工资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发放,但李某所发的工资数额与甲公司根据李某配送订单量统计得出的“薪资账单”相一致。
而后,李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其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李某的工作内容看,其系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李某主观上既无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客观上也无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必要,故李某虽然在甲公司的要求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但并不妨碍其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换言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并不因此绝对丧失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通过将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持否定态度。从业务内容而言,李某所从事的工作系甲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从经营管理而言,根据李某的请假记录,微信群中关于值班、请假、提前下班、晨会等要求等证据,能够认定甲公司有权对李某进行管理,甲公司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李某;从劳动报酬发放而言,李某的工资虽名义上由丙公司、丁公司等发放,但实际支付主体为甲公司。
综上,法院最终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快递员、外卖配送员作为新业态的从业者,就业人数庞大,在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地点等方面突破了传统就业的方式,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认定,在维护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教育警示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氛围。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以下三方面的判断: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