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福建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02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11年入职某生物公司,先后担任电工兼机修、机电主管、车间厂长、资产管理部经理等岗位。2019年10月22日,林某在与公司女员工交谈的过程中,拍打女员工的臀部数下,该女员工立即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获得三名女职工签名证言等方式,发现林某在职期间多次有对女职工“动手动脚”等不良行为。因此,公司认为林某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开除”的规定,经通报工会研究后,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林某认为,他就是“开玩笑”,没有性骚扰的目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生物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林某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男员工有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否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林某在工作场所拍打女员工臀部数下,并用手触碰女员工敏感部位,林某对女职工“动手动脚”的行为受到了女职工的抵制,该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开玩笑”的范畴,在主观上有性骚扰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认定林某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并无不当。同时,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性骚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该规章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相符,故林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林某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典型意义

  近年来,女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的现象频发,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但大多数女员工又因为取证难、界定难、害怕丢工作、害怕受歧视等原因敢怒不敢言。因此,不论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人身权益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合法用工秩序的角度,都应当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说不喊停,对实施性骚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公平、友好的工作环境。实践中,一方面,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阐述性骚扰行为的严重后果,采取在必要场所安装监控、开展职工遵守道德和职业准则培训等措施加强对性骚扰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性骚扰行为,应及时通过电话录音、视频、文字记录等方法积极保存证据、保护受侵害员工名誉,对实施性骚扰的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