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等36人与某辅机厂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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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01日  阅读量:10

案情简介

  季某等36人原系市某辅机厂公司(以下简称辅机厂)职工。2017年8月,辅机厂法定代表人安排该36人至其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2019年3月,法院裁定受理了辅机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2021年9月,因重整失败,法院裁定宣告辅机厂破产。2022年,管理人公示了辅机厂职工债权,未对该36人的经济补偿金予以确认。季某等36人对此存有异议,认为其此前一直是辅机厂员工,后因辅机厂法定代表人要求去关联公司上班,且承诺辅机厂其他职工享有的权益(含经济补偿金)他们都能享有。现管理人确认其他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却不确认他们的经济补偿金。36位职工多次与管理人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由于辅机厂已破产,管理人接管到的职工资料并不齐全,且原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导致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经法院主动调查核实,最终确认季某等人原来确系辅机厂职工,后于2017年8月前后陆续被安排至辅机厂关联公司上班。之后,管理人又提出季某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季某等人提供原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证明仲裁时效已中断。但由于原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无法核实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院通过走访调查,向辅机厂原办公室主任、关联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最终认定仲裁时效已中断,季某等人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在法院判决前,管理人最终同意调解,并与上述36位职工进行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了季某等36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金额。

典型意义

  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僵尸企业”出清工作越来越被重视,企业破产也越来越常态化。但是,破产企业职工问题也越发凸显。不少破产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拖欠的职工工资等问题无法妥善解决,从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辅机厂的破产财产已严重资不抵债,而季某等36位职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高达一百六十余万元,故管理人不敢轻易认可36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将导致其他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更低。经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后,管理人认为调解对普通债权人更有利,故与季某等36位职工分别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他们主张的部分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36位职工对法院工作和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职工问题得以解决,也推进了破产案件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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