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服务外包公司、某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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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29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平台企业或其合作商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快递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服务外包公司将张某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从事送快递工作。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就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在某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投保非机动车责任险。张某在为物流公司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物流公司、服务外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服务外包公司派遣为物流公司送快递,事故发生在派送快递途中,故物流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王某未举证证明服务外包公司存在过错,故服务外包公司不应担责。至于物流公司与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物流公司可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是新就业形态的一种常见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则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因此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理,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才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妥善适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予以明确,对同类案件裁判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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