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租车人驾驶互联网租车平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租车平台是否合理履行风险控制义务,认定其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租车平台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8日,安某驾驶机动车与严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严某死亡。安某驾驶的机动车系从神州租车公司租赁取得。安某于2020年1月6日取得驾驶证,实习期至2021年1月5日。涉案事故发生前,安某于3月16日至17日驾驶车辆往返于河南、江苏,期间独自上高速公路行驶。另,租车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享受神州租车网站公示的保险保障,根据租车APP和官网公示,用户在承租期间发生事故的,可享有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涉案机动车实际投保商业三者险额度为5万元。严某近亲属李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安某、神州租车公司等赔偿因严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神州租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9881.17元。神州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神州租车公司未按约足额购买保险,应在未足额购买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次,神州租车公司明知安某尚在实习期,亦能实时掌握行驶轨迹,应当预见其违规上高速公路驾驶的风险,但既未予以必要的安全提示,亦未采取必要手段纠正违规驾驶行为,故神州租车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及前述15万元以外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改判神州租车公司赔偿306587.44元。
【典型意义】
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需及时予以规范引导。本案中,法院根据共享汽车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认定其提示说明、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范围,划分了租车平台与用户对事故的责任。同时,对平台企业未足额购买所承诺额度保险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在其承诺而未履行的投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使受害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也有助于平台强化安全意识、规则意识,以更加优质的服务为用户出行提供便利,促进共享汽车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