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某出行科技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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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29日  阅读量:10

裁判要旨

  平台企业应公平合理地制定与用工管理相关的规则,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平台企业未征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单方改变规则,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该规则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请求赔偿因该规则不合理造成的损失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陆某自行购买一辆小型轿车,登记、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服务。陆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后,注册成为某出行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专车司机。2020年12月1日,出行科技公司启用《专车服务分规则》;同月23日,出行科技公司以陆某存在接单后在车内睡觉导致乘客取消订单等3次违规情形为由,扣除陆某服务分30分,并取消了陆某的“专车”认证。陆某则认为,出行科技公司12月1日才启用新规,其被扣除的30分中有18分系对应11月发生的违规行为,新规不应溯及既往。陆某遂以出行科技公司随意出台新规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出行科技公司赔偿其损失4.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专车服务分规则》系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但出行科技公司却依据该规则溯及司机规则实施前的行为,并以此为由取消了陆某“专车”认证资格,侵害了陆某的合法权益并给陆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法院在综合陆某正常运营期间的收入、被取消“专车”认证后的收入损失,以及重新进行“专车”认证的时间等因素后,判决出行科技公司赔偿陆某3.2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约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网约车司机服务质量好坏、安全性高低等,与群众出行便利性、体验感和人身安全等密切相关。一方面,网约车平台需要通过加强司机管理、细化服务规则等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乘客体验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网约车从业人员规模庞大,司机通常工作强度大、责任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否充分,关系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从有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司法裁判应当在平台方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权益保护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既要允许平台方加强监管,又要确保其监管的合理性和规范化。本案对于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理制定与用工管理相关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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