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求职简历造假单位解除合同 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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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2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董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岗位,该岗位要求大专学历。2021年4月21日,科技公司向董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要求董某于2021年5月6日携带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件原件至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2021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经查,董某是某大学本科退学,真实学历是中专学历。故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董某送达《辞退证明》,因董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终止合同。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在招聘网发布信息,任职要求中明确写明学历为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董某应聘时的简历中显示其学历为本科,毕业时间为非全日制在读,其未如实告知科技公司其系本科退学状态,实际学历为中专,在试用期间,董某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为,无需向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在求职面试中,学历文凭是求职者的“敲门砖”,入职前不少企业会要求提供学历证明,为了得到心仪岗位,部分劳动者便动起了歪脑筋。然而,即使以“蒙骗”方式入职,也终将因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此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明确录用条件,就岗位要求、薪资待遇等详细说明,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则应保证简历信息的真实性,填写招聘信息中关于学历、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尤其注意,切不可有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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