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次日被辞退 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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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2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1年12月31日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是人事行政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王某在2021年12月31日出勤1天,2022年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王某休息未上班。因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2022年1月2日科技公司总经理程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日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2021年12月31日的工资552元。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协商一致应当是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科技公司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得到王某的明确回复,科技公司主张王某以默认的方式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场所和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等,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提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必须符合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的要件要求,否则可能造成“走了员工,赔了钱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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