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2年6月10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贺州某工地务工时受伤,经评定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公司方为其购买有工伤保险。黄某因公司方不愿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费用,向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案经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方配合黄某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手续,直至工伤保险补偿金到位止,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故未能办理,申请人可以保持诉权;公司方一次性支付黄某工伤保险相关费用40000元;黄某和公司方不再就本案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向有关部门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加速发展,建筑业不断扩大发展,工地工人作业时受伤不可避免,承建公司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有着现实的重大意义,避免承建公司拖延时间、逃避责任。反向思考,购买工伤保险可以减轻承建公司的经济负担,承建公司方也容易接受通过劳动仲裁委组织调解的方式结案,从而缩短案件结案时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较快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