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维护职工权益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贺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谭某于2022年5月7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贺州某工地工作时受伤,经贺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公司为谭某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68552.08元,并协助谭某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200925.48元。谭某无法正常工作,因无法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向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经贺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中心调解,公司向谭某一次性支付120000元经济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无需退还公司支付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8552.08元。调解成功后,谭某和公司方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书,该院启动“法院+工会+人社+司法+N”“一站式”司法确认机制,快速审查并出具了司法确认书。

案例评析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本案中劳动者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节约时间成本、诉讼成本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快速得到保障。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