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聘孕期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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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4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日,王莉入职蓝天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4800元。9月19日,王莉通过电话向公司告知其怀孕的事实,并请一天病假到医院进行产检。9月20日,蓝天公司以邮件的形式向王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王莉的劳动合同。王莉主张蓝天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王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莉系孕期女职工,蓝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蓝天公司支付王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一般是指:(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据此,女职工怀孕并不属于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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