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3日,黄娟入职东博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黄娟在职期间,东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12日黄娟生育一子,因社保基金无法列支黄娟的产检费用、生育津贴及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黄娟以要求东博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黄娟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博公司未为黄娟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黄娟的产检费用、生育津贴、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保基金列支,故应由东博公司承担该笔费用。遂判决东博公司支付黄娟生育津贴32000元,支付黄娟产检费用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8000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具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在对孕期女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社会保险不能列支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