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于2018年到被告公司工作,2022年4月,原告杜某按照公司要求清理场地,厂内铲车司机调取材料过程中,材料脱钩将原告杜某砸翻,导致其受伤。原告预申报工伤,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故诉至法院。
处理经过及结果
鹤山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发现,以现有的证据原告的劳动争议诉求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且原告真实的诉求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实现工伤的各项赔偿。承办人了解到,事发后被告及时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全部的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他们也深表歉意愿意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原告主张的金额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人立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告已支付各项费用六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五万元,双方两清,以后互不追究。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被告当场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大力化解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劳动者才能安心工作,企业复工复产才有动力,营商环境也会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