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柏某某在某公司担任技术员,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柏某某自2010年开始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半年至一年不等,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等理由先后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故法院认为柏某某对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放任的故意,且在法庭两次询问是否还涉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时均不如实告知其情况,具有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故对于其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一方。本案的极端案例不应被放大为劳动者常态,亦警醒用人单位不应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风险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