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胡某某以个人名义承接某自建房的瓦工、木工、钢筋工劳务项目,雇佣40余名工人进行劳务作业。2022年1月,胡某某经初步结算,自觉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于是采取更换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2022年2月至3月,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邮寄、张贴、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胡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3月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人胡某某到期仍未支付,结欠其自行雇佣的40余名工人工资6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对于确保劳动者劳有所获、劳有所得,促进相关行业依法经营及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