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司法协同联动 连环案僵局一招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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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运公司诉太平洋财险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原告兴运公司就其所有的“兴运099”轮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船东责任险。船员王某某在“兴运099”轮上工作时受伤,太平洋财险向兴运公司支付了部分理赔款人民币54万余元,尚有29万余元未付。兴运公司为此在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太平洋财险,要求支付全额保险赔偿金。同时,兴运公司仅将已经收到的54万余元赔偿款中的32万余元赔付给了船员王某某,王某某在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兴运公司还应赔偿51万余元,该诉请获得南京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但因兴运公司缺乏履行能力,王某某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太平洋财险抗辩认为,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兴运公司对外实际承担责任,现兴运公司并未向船员进行赔偿,且先期已经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也只向船员支付了部分,故拒绝进一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太平洋财险在船东对船员责任险项下确实还应赔付29万余元,但应以兴运公司向受伤船员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本案中,兴运公司如果没有保险支持,确实无力先向船员赔偿;且兴运公司之前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也没有全部赔偿给船员。若判决太平洋财险向兴运公司支付剩余保险赔款,难以保证最终由船员获偿。为此,上海海事法院借助长三角海事法院司法协同机制,与南京海事法院协调联动,判令太平洋财险剩余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至南京海事法院执行案件专款账户,用以履行前案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亦写明太平洋财险的支付路径。一审判决后,太平洋财险未上诉,并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长三角海事法院之间协同办案、审执兼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海海事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长三角海事司法协同机制,与南京海事法院积极沟通协调,判决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另案执行账户,打消了保险公司就赔偿金能否实际支付受伤船员的顾虑,避免了船方从责任保险中获利的道德风险,最终使得受伤船员的利益获得了安全保障和充分救济。

  该案的顺利解决,体现了长三角海事法院共同加强船员权益保护、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也是防止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的一个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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